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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商業行為的開始,除了要有經濟、行銷、人事等管理理念與專業知識之外,著作權無形資產的管理也是不可忽略的一環。

最近網路上聞名的日本旅遊達人林氏壁被桂冠旅遊疑似侵權的事件(詳細內容:桂冠旅遊/新台旅行社不告而取林氏璧的文章去賣東京旅館機加酒行程![來函照登] 桂冠旅遊/新台旅行社關於東京米其林自由行5日~汐留薇拉芳泉飯店行程的回應:並未抄襲給桂冠旅遊/新台旅行社王志楓先生的回信),已經讓這位部落客勇敢且主動捍衛自己的權力,雖然結果尚未揭曉,但至少能夠讓各家旅行社甚至是其它商家,慎重使用利益關係衍生所有行為所引用的資料,雖然這不是樂見的事,但卻是一種成長與進步的開始。

雖然本人沒有法律專業,但是法律小常識還是有的,根據著作權法第九十一、九十二、九十三條,分別有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等相關罰則,重複看桂冠旅遊新台旅行社的回應,由於事件尚未蓋棺論定,所以僅仍以疑似的態度看待,只是若以公關理論套而觀之,其中「並未抄襲」這四個字,實在令人匪夷所思。

在這裡順便簡單介紹著作權相關小知識,現在已經有「數位權利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 DRM)」機制,著作權人可以透過「科技保護措施」與「權利管理資訊」的模式,維護自己的數位著作。而著作權被侵權是屬於告訴乃論,被害人如果要討回公道,一定要主動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受理偵查,法院才能判決,建議被侵權者不要漠視自己的權力。另外在著作權法中第五章著作權仲介團體與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一經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所以當被侵權者對於調解內容不滿意者,應請慎重處理。

如果對上述「數位權利管理」機制有興趣者,國內已經有好多學術研究可以參閱,在國家圖書館搜尋後隨機舉例以下三篇;

1.后思林(2007),數位著作權管理機制可行性之研究,世新大學圖文傳播暨數位出版學系碩士論文。

2.林佳瑩(2006),著作權數位產業市場授權之研究,智慧財產權月刊,第95期。

3.許志義、郭戎晉、邱映曦(2006),論科技保護措施、數位權利管理與競爭政策,公平交易季刊,第15卷3期。

期望這次的事件,也可以被教育界受到重視,在國內的教育學程中大力宣導,特別期待能夠在小學教育中注入這種專業知識,就像日本地震或其它緊急應變教育便是從小學生開始養成。我想,教育部要改革教育,在更換教材或討論師資同時,也許實施的實程或對象才是最應該重視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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